(八)年日均贷款担保责任额必须达到本机构实收资本的2倍(含2倍)以上。
(九)担保收费应在规定的范围内。
第八条 担保风险补偿的计算标准:
(一)以会计年度为计算周期。
(二)在当年日均贷款担保责任额的1%以内予以担保风险补偿。
第九条 代损补偿的计算标准:
(一)以会计年度为计算周期。
(二)当年发生代偿损失的,应先以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弥补;不足弥补的部分,在年末担保责任余额5%以内按20%的比例予以一定补偿。对当年安排了代损补偿资金的,原则上不另安排担保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条 对单个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资金,原则上年度最高补偿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担保风险补偿范围:
(一)担保机构或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而发生的担保业务。
(二)履约担保、注册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工程担保等非融资类担保业务。
第三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执行
第十四条 已登记备案的担保机构,于每年3月底前申请上一年度风险补偿。
第十五条 担保机构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代码证、章程、税务登记证、信用等级证(复印件)。
(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文本。
(三)风险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四)与金融机构合作协议、担保合同、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及相关出票证明。
(五)反担保合同、被保中小企业基本情况及担保项目介绍。
以上材料须提交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复印件按A4纸型制作,装订成册。
第十六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担保机构据实填报《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见附表),连同有关材料在每年2月底前报所在市(州)经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