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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湖南省境内依法设立、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标准的企业。

第二章 风险补偿资金使用范围、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仅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向金融机构贷款担保和票据贴现担保、融资租赁担保等融资类担保业务,予以风险补偿。
  第六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担保风险补偿。即根据担保机构年日均贷款担保责任额的一定比例予以核定风险补偿金,补充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增强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
  (二)代损补偿。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三)补充资本金。对由政府出资设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担保机构,适当补充其资本金,增强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和担保能力。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且达到以下条件的担保机构可申请风险补偿:
  (一)必须独立运行,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财务管理制度、风险责任准备金制度、担保评估制度、反担保制度、风险资产管理制度、债务追偿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按规定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三)自觉接受省、市(州)经委、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监管,及时向省、市(州)经委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担保业务统计报告等相关材料。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它附表。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包括每笔在保业务的贷款金额、担保责任金额、期限和剩余期限、利率、担保费率、贷款本息偿还情况、代偿情况、被担保企业所属行业、所在地等内容。
  (四)必须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贷款银行建立业务合作关系。
  (五)必须遵守敬业、诚信的基本准则,无违规失信记录。
  (六)加入省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协会,并自觉接受行业监督,开展行业自律。
  (七)担保项目符合我省经济产业和社会发展政策,对单个项目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超过本机构实收资本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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