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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7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7日)废止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企〔2006〕81号)


各市州财政局、经委、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帮助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促进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湖 南 省 经 济 委 员 会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促进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3〕88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湘发〔2003〕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湖南省境内依法设立,为我省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经营担保业务在两年以上(含两年),在省经委、省财政厅登记备案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信用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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