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机构。申请人应向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书一式五份。项目申请书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其中上报国家核准的需具备甲级资质。
6、内容。项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人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必要性、可行性、建设方案);相关规划;资源平衡;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7、附件。报送申请书时,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送以下文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出具的审查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权限出具的水土保持审批意见和水资源论证意见;电厂(站)接入系统审查意见;水电项目另需附防洪规划和移民规划意见;国家有关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8、责任。申请人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核准程序
9、申报。按照相应的核准权限,向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上报;
--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委上报;
--省电力公司系统的项目,由省电力公司统一上报;
--电网项目可以分类打捆上报。
10、受理。上报材料齐全后,省发展改革委予以正式受理。
11、评估。省发展改革委视项目性质和核准需要,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咨询机构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12、征求意见。
--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其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逾期没有反馈的,视为同意。
--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用以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
13、核准。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书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准,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应书面说明理由(评估、征求意见、专家评议所需时间除外)。
对同意核准的,出具核准文件;对不同意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14、异议。申请人对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核准效力
15、时效。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逾期核准文件自动失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需要延期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核准单位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