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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力项目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力项目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发改交能〔2006〕872号)


各有关单位:
  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政府核准活动,制定《湖南省电力项目核准实施办法》。
  现将《湖南省电力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即日起实行。
  附件:湖南省电力项目核准实施办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
湖南省电力项目核准实施办法

  一、总 则
  1、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第19号令)和《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5〕3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2、范围。在本省范围内非使用政府性资金的电力项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核准制,包括电厂(站)工程和电网工程。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政府及职能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
  3、权限。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见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
  --省发展改革委核准:1-25万千瓦水电站、5万千瓦以下风电站、综合利用电厂、热电联产项目;省电力公司系统330千伏以下的电网项目,地方电网110-330千伏电网工程(含110千伏),以及需要省平衡资源和条件的电力项目。
  --其他非国家和省级发改委核准的电力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委核准。
  4、原则。实施核准制项目,应按要求编制项目申请书,上报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二、项目申请书的内容及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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