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韶府办〔2006〕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是新时期保障优抚对象生活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评比双拥模范城(县、市、区)的重要条件之一。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8]21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粤民优[2005]14号)精神,结合我市优抚对象抚恤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落实的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负责支付,各县(市、区)政府要安排好有关的抚恤补助资金,确保2006年7月31日前及时、准确、足额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及补发给优抚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