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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中实行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一)承包商付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有效期为自各项相关工程建设分包合同 (主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之后的30天。

  (二)承包商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工人工资等各项费用和价款的,由担保人按照担保函或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三)二级承包商(专业分包商)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商、工人工资等各项费用和价款的,由担保人按照担保函或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一级承包商(总承包商)同时承担连带责任。

  六、撤保和担保终结程序

  履约各方主体均已按担保合同完成履约责任的,应共同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回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及承包商履约担保的保函原件,办理担保终止手续。

  (一)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六个月内未发生工资纠纷事件的,或者虽已发生工资纠纷但已解决的,承包商(分包商)可以凭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回劳动工资支付担保的保函原件,办理承包商付款担保终止手续。

  (二)招标人、中标人不得改变招标文件要求,在签订合同或履约时更改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内容。

  (三)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强制性的不可撤销担保,对已提交保证担保的,除非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并已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被保证人的主合同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否则,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内,保证人、被保证人和受益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四)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需要提前撤保的,业主、承包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停工确认手续,并领回有关保函原件,办理撤保手续;恢复施工前应当按规定重新设保。

  七、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担保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一)拟定工程担保文件、担保合同等示范文本;

  (二)负责保证人的登记备案,定期公布备案结果;

  (三)统计上一年度工程建设担保工作完成情况;

  (四)业主(房地产开发商)、承包商违反本办法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及信用评估系统,并予公示。

  本意见从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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