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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中实行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三)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为业主根据合同的约定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完毕之日起30天(工程质量保修金除外)。

  (四)对于工程建设合同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工程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段的担保金额为该段工程合同额的10%。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业主、项目监理工程师对分段工程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业主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工程的担保。

  (五)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与工程建设合同,应当由业主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一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承包商履约担保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由担保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总承包商和专业分包商均属于承包商,总承包商为一级承包商,专业分包商为二级承包商。

  (一)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建设合同价格(中标价格)的10%。

  (二)承包商履约担保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至180天。

  (三)承包商由于非业主的原因而不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

  1、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业主同意的有资质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业主仍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超出原合同部分的,由保证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

  3、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业主支付赔偿金。

  (四)业主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承包商,说明其违约情况并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对承包商违约的书面确认书。如果业主索赔的理由是因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业主还需同时提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五、承包商付款担保

  承包商付款担保,是担保人为承包商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支付各项费用和价款,以及工资等款项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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