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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中实行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中实行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韶府办〔2006〕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建设局《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中实行担保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中实行担保制度的意见

  一、工程建设担保的定义和范围

  (一)工程建设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工程建设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二)担保的有效期,是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在有效期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效期届满,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三)全市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300万元以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实行工程建设担保。

  二、工程建设担保的内容及方式

  (一)工程建设担保分为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

  (二)工程建设担保的保证人包括在我市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银行分支机构,及以担保为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的担保公司。同一银行分支机构或担保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建设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担保公司担保金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50%。不符合该条件的,可以与其他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

  三、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一)银行的分支机构出具的保函,担保公司的合同书,应当注明编号、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二)业主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应当向承包商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工程,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业主支付的担保金额应当与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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