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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生猪生产经营税费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生猪生产经营税费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1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全省生猪生产经营税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41号)下发后,各地认真遵照执行,全省生猪生产、经营税费得到了规范,生猪生产、经营者的负担有所减轻。生猪生产是风险很大的产业,市场波动较大,各地、各部门要本着积极支持的精神,进一步减轻生猪生产、经营者的负担,促进生猪养殖业更快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费项目和标准
  (一)国税(增值税)、地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及个人所得税)按税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
  (二)实行生猪生产、经营行政性收费限额控制。全省城、乡生猪生产和经营行政性收费分别控制在19元、17元以内(防疫费按鄂政办发〔2004〕141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包括:
  1工商管理费(包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县(市、区)城区交易市场按每头猪不超过10元收取,乡镇及乡镇以下交易市场按每头猪不超过8元收取。
  2检疫检验费按每头猪不超过9元收取,其中,屠宰检疫费每头猪不超过7元收取(经省畜牧兽医局核准,年屠宰能力在50万头以上的屠宰加工企业,屠宰检疫费按每头4元收取),活畜产地检疫费按每头猪2元收取。
  (三)代屠宰加工服务(包括生猪定点屠宰场场地使用、水电、人员工资、设备物料折旧摊销)收费,由物价部门分项目核定标准,实行总量控制,按每头猪不超过15元收取。
  二、严格税费征收管理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定税费项目和标准,除上述税费项目和标准外,不得在生猪生产、经营过程中收取其他任何税费,不得提高标准。要尽快组织对现行生猪生产经营税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整顿,超过省定项目和标准的要坚决控制在省定项目和标准以内。今后,凡超过省定项目和标准的,一经查实,通报全省,并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上述税费可以由征收单位派员到屠宰场驻点征收,也可以由定点屠宰场“统一征收、分项付票、一月一结”。具体征收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上述税费的征收单位要按规定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征收手续,使用国家规定的征收票据,亮证征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调控生猪加工前后的毛猪和白肉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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