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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7〕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国务院决定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为确保我省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清理原则
  清理范围包括:现行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现行规章,省政府现行规章,长沙市政府现行规章。
  清理原则是:行政法规、规章的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要明令废止;行政法规、规章的适用期已过或者已被新的上位法、同位阶法所代替,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行政法规、规章的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二、组织领导
  清理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从省政府法制办和有关部门抽调熟悉法律、具有较强协调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的干部,组成省清理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征求意见、调查研究、解答问题、情况综合、检查督办等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贺安杰同志任省清理工作办公室主任。各市州政府特别是省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人员力量,落实工作责任,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和清理工作办公室的要求,认真做好清理的各项工作。
  三、清理工作要求
  1.省清理工作办公室要及时将现行行政法规、省政府规章目录印发给各市州政府、省直部门。各市州政府、省直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列入目录的行政法规、省政府规章和发现存在法律冲突的国务院部门规章进行研究。
  2.省清理工作办公室要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一线执法人员座谈会、管理相对人座谈会,运用报刊、网络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3.各市州政府、省直部门建议废止、宣布失效、修改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应当填写《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附件1)、《国务院部门规章清理建议表》(附件2),于5月20日前送省清理工作办公室,省清理工作办公室汇总研究后,于6月10日前统一报国务院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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