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历史原因和区域性、社会性特点导致不具备实行政企分开的国有农场,要按照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原则,优化布局、集中管理、单独核算,将社会管理职能与企业经营职能实行内部分开,规范管理,积极为国有农场政企分开创造条件。
四、积极推进国有农场事业单位改革
针对国有农场改革后的存在形式,对原国有农场所属的事业站(所)采取不同的改革办法。对于实行政企分开改革并在原有农场中分离出乡(镇)政府机构的,可按省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要求,将其所办的事业站(所)区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事业单位,作为新设乡(镇)政府所属的事业单位,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3]34号)规定的标准核定机构和人员编制数量。对完全按企业化运作的国有农场所属的事业站(所),成建制转为企业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管理。
五、进一步规范国有农场的派驻机构
派驻国有农场的公、检、法、工商、税务、国土资源、交通、卫生等机构应进一步规范管理,占用国有农场资产要按有偿原则使用,派驻机构经费由派出部门负责,不得由农场承担;派驻机构不得向国有农场摊派人员和钱物。
六、加强对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全市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县、区政府作为实施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统一认识,顾全大局,切实加强对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的领导。分管领导亲自抓,负起全面责任。有接收任务的县、区政府要成立有相关部门组成的接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好本地区的接收工作。要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帮助企业做好移交过程中的经费测算、资产核查和人员资质确认等各项基础性工作;配合企业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企业和职工解决实际问题,确保移交单位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积极配合,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精心组织。各级财政、教育、人事、编制、农业、劳动保障、民政、卫生、司法、林业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移交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和移交中的各项衔接协调工作。
各有关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交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执行财经纪律,避免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坚持从实际出发,精心组织,规范操作,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切实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中的资产划转、人员移交工作进行监督,防止借改革之机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