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农场的党政机构和各类事业机构及其他社会职能也应加快实施分离步伐,在2008年年底前要移交完毕。
国有农场自办的市政机构、社区机构、生活服务单位等社会职能主要通过市场化改革进行分离。国有农场的场办医疗卫生机构划归县、区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管理,纳入县、区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公共卫生经费投入相关问题,按《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辽委发[2004]21号)文件执行。
二、国有农场中小学人员、资产移交原则及经费承担办法
(一)人员移交
国有农场中小学人员的移交,以移交单位2005年12月31日的在职人员为基数,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98号)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编制后,在编制限额内将2005年12月31日实际在职人员和2006年8月底前正式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进行移交,所接收的人员数量不能突破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量。分流人员安置方法参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分流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4]7号)执行。中小学退休教师一并移交当地政府管理,退休金待遇按照政府办中小学教师退休金标准执行。国有农场中小学在移交中涉及的机构编制事宜,按照辽政办发[2002]9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二)资产移交
国有农场中小学移交当地政府时,按照资产整体无偿划转的原则,以2005年末实有资产(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及占有和使用的其他资产)为基础,通过清产核资后实行成建制移交。移交前国有农场中小学使用的资产不得改作他用,确保教育资源不流失。
(三)经费承担办法
移交县、区政府管理的中小学所需经费,以2005年支出为基数,扣除当年财政部门的实际拨款数后,其差额部分由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一部分,其余部分由市、县(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三、加快实施国有农场政企分开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实施国有农场政企分开。将应由各级财政预算开支的国有农场管理的党政机构与国有农场分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移交给当地政府。对从国有农场中分离出来的党政机构应参照乡(镇)标准核定机构及人员编制,其经费从分离后列入财政预算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