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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和阜新市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实施意见的通知


  3.强化对农工负担的监管。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农场农工负担的监管工作,县、区政府也要责成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国有农场农工负担的监管工作,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手段。加强对所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防止国有农场擅自加重农工负担问题的发生,确保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的贯彻实施。对违反规定加重农工负担的行为,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和省监察厅《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辽监发[2002]6号)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根据国有农场改革的进展情况,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对国有农场农工负担的全面清理,坚决取消各种乱收费。对农工的生产服务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责成市税改办将全省统一印制的国有农场农工负担监督手册,发放到农工手中,国有农场要责成专人负责,准确真实登记对农工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凡手册之外的收费,农工均应拒付。国有农场要实行涉农负担公示制度,按照负担项目公开、财务公开的要求,以总场、分场为单位设置税费改革政策公开栏和监督电话,公布清理后农工负担的具体项目、标准和数额,接受农工和社会监督。

  4.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已按企业运行的国有农场,要进一步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据《公司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对国有农场的各项活动进行民主监督,保证国有农场农工对各项改革和政策落实情况有知情权、参与权和民主决策权,切实维护农工的基本权益。要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国有农场的资产处置、各项收费、投资融资、变更土地使用方向等重大事宜都要以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作为决策依据。

  5.完善土地经营制度。国有农场要进一步完善农业承包经营体制,稳定承包关系。要积极推进土地流转,在经国有农场允许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国有农场土地经营权流转。承包经营者不得私自流转承包土地。在农工退休之前或在承包合同到期之前,农工有权将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合理流转;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承包期满后,在农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下,国有农场可终止与农工的土地承包合同,收回土地,由国有农场实行租赁经营。国有农场要积极探索土地开发利用的新途径,试行划分承包田和经营田,用一部分土地来保障农工的基本生活,其余土地由国有农场按市场机制统一组织经营。要规范国有农场土地的管理与使用。要加强对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签订各种协议的管理,特别是对承包期在5年或者更长时间的合同或协议的变更,要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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