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规范政府部门派驻国有农场的机构。对政府部门派驻国有农场的工商、税务、国土资源、卫生等机构进行规范管理。派驻机构占用国有农场的资产要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向国有农场交付相应的费用;派驻机构的经费由政府派出部门负责,不得由国有农场承担;派驻机构不得向国有农场摊派人员和钱物。
3.改革国有农场的人事、用工、分配制度。国有农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承包经营的农工继续实行“三费”(生产费、生活费、社保费)自理;国有农场场办二三产业的企业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国有农场事业单位要进行人事制度改革,推行人员聘用制,建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新机制。对于精简下来的富余人员,要落实国家对城镇国有企业改革的扶持政策,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解除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企业重新招用职工时,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4.推进国有农场场办企业改革。通过实施股份化等方式壮大国有农场场办企业,培育一批经营规模大、市场竞争力强的骨干二三产企业。对部分规模较小、资产负债率不高的国有农场场办企业,可进行整合重组,减少企业数量,增加资产存量,扩大企业规模;对一些管理基础差、资产负债率高、亏损严重、无法继续生产经营的国有农场场办企业要依法实行关、停、并、转;在合理处置资产和妥善安置职工的基础上,可通过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公开转让。
(四)规范收费、监管、土地使用等制度
1.规范国有农场对农工的收费。国有农场要严格执行《阜新市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规定的对农工收费内容和标准,清理规范国有农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收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完成后,农工只负担国有农场部分管理费和农工自身受益的费用。要严格控制和清理国有农场面向农工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确属必要的,应由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按隶属关系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2.推行国有农场预算管理制度。国有农场要实行生产性经营和非生产性经营支出分账核算,规范各项支出。按照《
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年度财务预算,确定收支水平,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增长,防止管理费膨胀侵蚀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带给农工的好处。对此,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制定专项管理办法,各县、区政府也要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