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施股份化改造。将重点国有农场改造成以现代企业制度为特征,具有产业优势和市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以有利于保持国有农场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和改革的平稳性为出发点,对基础较好、生产经营正常的国有农场,通过规范的审计评估,采取国家控股、参股,或以原单位的领导班子、技术管理骨干和职工为主,吸纳内外资等外来法人共同持股,大力发展混合制经济等方式,促进非公有经济的发展,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推进集团化发展。对资源优势明显、有主导产品的国有农场进行资源整合和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破除地域封锁,组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可通过向社会招商,吸引国内外大企业、民营企业参资入股,形成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农工贸产业化集团。
4.实现市场化运行。已经完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国有农场要成为产权清晰、责权明确、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责权利落实到位的独立法人。
(二)转变国有农场管理模式
1.场乡(镇)合一的农场实行政企分开。从2007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加快推进国有农场分离政府职能的改革。对场乡(镇)合一的国有农场或开发区内设立的农场,实行政企分开,将应由各级财政预算开支的党政机构、人员和各类事业机构、人员与国有农场分离,按属地管理原则移交当地政府。移交的内容、编制核定、人员待遇及补助办法按《辽宁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2.逐步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全市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工作,今年的工作重点是先将国有农场场办中小学分离出去。分离的时间安排和资产移交、经费承担办法按照《阜新市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有关政策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离企业办中小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1999]2号)和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相关规定执行。国有农场其他应分离的职能要于2008年年底前移交完毕。
(三)改革国有农场内设机构
1.推进国有农场事业单位改革。国有农场事业单位改革享受农村乡镇事业单位改革的各项政策。针对国有农场改革后的存在问题,对原国有农场所属的事业站(所)采取不同的改革办法。对于实行政企分开改革的国有农场,原有国有农场已分离出乡镇政府机构的,要将其所属的事业站(所)区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事业单位,作为新设乡镇政府所属的事业单位,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3〕34号)规定的标准核定机构和人员编制数量。对完全按企业化运作的国有农场所属的事业站所,成建制转为企业,不再作为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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