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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实行集中登记托管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实行集中登记托管的通知
(芜政秘〔2006〕24号 二OO六年三月十九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管理,做到产权归属清晰,促进股权流转顺畅,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决定在我市开展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登记托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长交所)为国有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为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提供下列登记托管服务。
  (一)股权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质押登记及其他涉及股权的事项登记;
  (二)股权托管:股份证明书及股权证等原始持股凭证的集中保管、股东帐户卡管理、股东资料变更、股份查询、分红派息、转让鉴证、股权管理、信息披露等。
  二、芜湖市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股权,应在长交所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手续。鼓励公司制企业的非国有股权在长交所集中登记托管。
  三、公司制企业在办理国有股权登记托管之前,应在长交所的配合下明确股权归属。办理股权登记托管后,由长交所向公司现有股东发放股东帐户卡和股权托管凭证。
  四、长交所根据公司制企业的登记托管申请,审核公司制企业报送材料,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手续,提供股权管理服务工作。
  五、长交所在进行股权登记托管时,应与托管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六、长交所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登记托管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依法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原在“芜湖产权交易事务所”办理国有股权登记托管企业,应在长交所重新办理登记托管手续,相关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
  八、凡在长交所登记托管的股权变更时,长交所应及时按规定向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股权变更时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涉及国有股权的还应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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