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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户外广告设施的通告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户外广告设施的通告
(芜政〔2006〕20号)


  为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行为,创造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芜湖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号令)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一次清理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工作自2006年4月1日开始至2006年8月10日结束。
  二、清理整治工作的对象为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凡在本市市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需遵守本通告。
  三、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未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户外广告设施,一律拆除;
  (二)行政许可期限已满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立即停止发布户外广告,按整治要求须拆除的,应予拆除;
  (三)行政许可仍在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未按照规定设置的,应按整治要求进行改造,改造费用由户外广告经营者承担。按整治要求应当拆除的,待有效期满后执行。
  四、清理整治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区组织实施。
  五、清理整治工作按下列步骤进行:
  1.各户外广告设施的产权单位(人)在2006年4月10日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容窗口,对自有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确认登记。
  2.市政府市容管理部门分别编制各区户外广告设施整治计划,明确所有须整治的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具体的整治要求和时间安排。
  3.各区政府根据户外广告设施整治计划,向有关责任单位(人)下发整改或拆除通知。责任单位(人)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整改或拆除。
  六、凡在2006年4月10日前未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容窗口进行确认登记的户外广告设施,将视为无主户外广告设施,由各区政府组织拆除;
  凡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整改或拆除通知要求自行整改或拆除的,由各区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凡抗拒、阻碍执法人员执行本通告的,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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