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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芜湖市市区居民因病致贫救助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患者是否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出具);
  (二)区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收据及其清单或报销分割单及其清单;
  (三)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含工资单)及其所在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扶贫帮困情况的证明(分别由家庭成员所在单位、相关部门、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
  (四)审批小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每季度的第三个月为申请、审批时间。
  在全年最高救助金额内,每季度可申请一次。
  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家庭情况及其提供的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初审意见;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8个工作日内向区民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区民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申请医疗救助人员的申请材料及初审、审核和张榜公布的结果汇总上报市审批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初审、审核结果均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张榜公布。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同时在其所在单位及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张榜公布;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在其所在地的社区张榜公布。张榜公布的内容包括患者姓名、家庭住址、所患疾病、当年已实际负担医疗费、当年家庭收入等。每次张榜公布时间为3天。
  第八条 市区居民因病致贫救助所需资金的来源、使用及监管按《芜湖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办法》规定办理。
  经审批小组批准给予救助的,由相关区的民政部门发放救助金。
  第九条 有关名词解释:
  (一)“市区居民”指2006年区划调整前持有本市市区常住居民户口的居民,此后划入市区的居民按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家庭成员”指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
  (三)“全年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巨大”指申请救助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医疗费(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诊疗目录)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商业保险赔付、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补助以及相关部门帮扶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所剩医疗费超过当年家庭收入2倍;
  (四)“累计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巨大”指申请救助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家庭多个成员发生的医疗费(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诊疗目录)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商业保险赔付、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补助以及相关部门帮扶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所剩医疗费之和超过当年家庭收入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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