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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芜湖市市区居民因病致贫救助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5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21日)废止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芜湖市市区居民因病致贫救助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0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制定的《芜湖市市区居民因病致贫救助办法》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六日

  芜湖市市区居民因病致贫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缓解市区居民(不含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下同)因治疗大重疾病造成的生活困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芜湖市市区居民因病致贫救助审批小组(以下简称审批小组),负责协调全市居民因病致贫救助工作。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审批小组组长,市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人任审批小组成员。审批小组每季度集中审批一次市区居民大重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居民因病致贫救助的具体事务。
  第三条 凡持有本市市区常住居民户口的市区居民,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市区居民因病致贫救助:
  (一)因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手术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内脏器官移植等疾病,全年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巨大的;
  (二)家庭多个成员治疗疾病,全年累计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巨大的;
  (三)因重大变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审批小组认为应当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对市区居民全年实际负担医疗费或家庭多个成员累计实际负担医疗费,按不低于实际负担医疗费或累计实际负担医疗费的20%(含20%)给予救助,当年最高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户主或家庭其他主要成员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书面申请,填写《芜湖市市区居民因病致贫救助审批表》,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具的材料,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免费如实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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