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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参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市国资委组织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六)恪守诚信勤勉的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七)按月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年度终了一个月内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八)《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九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法》的要求,监事要开展监督检查,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监事要按照请示汇报制度,每季度向阜新市国资委作出书面工作汇报。对在监督检查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应及时向阜新市国资委请示和汇报。

  第十条 国有产权代表的聘任与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国有产权代表由市国资委派驻。

  (二)国有产权代表的产生、聘任或解聘,由市国资委党组会或主任办公会议决定。

  (三)对国有产权代表实行合同制管理。由市国资委与其签订聘任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聘用期限、任期责任目标、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考核、奖惩等事宜。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需要连任的,重新履行聘任手续,但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四)对国有产权代表的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和日常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结果作为对其续聘、奖惩和更换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产权代表,按照有关程序予以免职或解聘:

  (一)未按市国资委意见在董事会、监事会上行使表决权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情况,经警告无效或报告不实的;

  (三)考核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

  (四)未经批准不出席董事、监事会议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各种原因不宜继续任职的;

  (六)《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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