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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参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充分发挥国有产权代表的作用,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审议和决策,了解和掌握任职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相关事项;

  (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市国资委组织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六)恪守诚信勤勉的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七)按月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年度终了一个月内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八)《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国有产权代表董事应提前将会议有关内容和拟表决意见上报市国资委。并按照市国资委的决定和意见,在公司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于会议结束后二日内将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国资委。报告中应写明董事会会议的主要情况及对决策事项的表决意见,并签署本人的姓名。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研究的重大事项是指: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发展战略、投资规划、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的审议批准;

  (四)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对外借贷、资产处置及对外担保;

  (五)重大关联交易,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国有产权代表中监事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一)检查了解公司决策、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账簿和文件,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相关资料;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请监事会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向监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在监事会会议上代表国资委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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