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对生产性服务业的用地支持。对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建设用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优先安排用地计划,确保项目落地;调整城市用地结构,合理确定服务业用地的比例,对列入国家和省鼓励类的服务业在供地安排上给予倾斜。凡依法批准利用国有或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荒山、荒地、荒滩建设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物流企业建设用地,凡企业用自有的国有划拨地开展招商引资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的,在按规定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后,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出资;凡流通企业以其自有的国有划拨地建设物流配送中心且不改变用途的,可仍按划拨形式使用;凡城市建设征收或使用企业的旧仓储等物流设施的,当地政府应依法进行合理补偿,并在城市物流规划用地上给予相应安排。(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责任单位: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七)调整完善生产性服务业价格政策。生产性服务企业的用水、用气价格,比照工业企业同标准执行。生产性服务业的动力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同价格执行,并按照国家电价改革进程逐步实现生产性服务业照明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价格并轨。引导生产性服务业实行差别化收费,体现优质优价。对生产性服务企业应缴纳的各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费以及行政事业性费用,其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按低限收取,没有浮动幅度的由省物价局研究提出具体优惠措施。(牵头单位:省物价局,主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
(八)鼓励生产性服务企业争创服务品牌。新获得的中国世界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国家免检、湖南省著名商标、湖南省名牌、商务部和我省重点扶持的出口品牌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分别由省政府和所在地政府给予奖励。在我省连续举办三次以上具有全国性、国际性影响品牌展会的企业和单位,经认定后由举办地政府给予补贴,公安、消防、城建、交通等部门按规定程序对相关收费予以减免。(牵头单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
(九)拓宽生产性服务业投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积极拓宽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筹资渠道。鼓励生产性服务企业以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为纽带,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进行跨地区、跨行业兼并和重组。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性服务企业予以信贷支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开发适应企业需要的金融产品。加快建设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鼓励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对发展前景好、吸纳就业多以及运用新技术、新业态的生产性服务业中小企业开展业务。加大政府引导投入力度。加快建立和完善生产性服务业重大项目储备库,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和项目支持。省财政在服务业引导资金原有规模基础上,根据财力状况和服务业发展需要逐年适当增加投入,重点引导支持生产性服务企业技术创新、品牌培育、项目示范以及重大活动等。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也要安排服务业引导资金,引导社会多渠道投入。(牵头单位:省发改委,主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证券办、省经委、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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