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抗震设防要求列入建设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内容。审批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规划方案时,通知地震主管部门参加。
第七条 地震主管部门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和国家、本省地震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核定抗震设防要求,不收取费用,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第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本省地震主管部门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到市地震主管部门登记,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范围或者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十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由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审查。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分别由相关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监理。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依法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