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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般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经国家或本省地震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包括:
  (一)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工程:
  1.公路、铁路干线的特大型桥梁、大型桥梁以及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铁路干线上大型站的候车室和枢纽的主要用房;4D标准以上机场;5000吨级以上港口、码头工程。
  2.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和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500千伏以上的变电站;省、市电力调度中心大楼。
  3.大中城市长途电信枢纽、终局容量10万门以上程控电话端局和承担特殊重要任务的市话局、一级邮件处理中心。
  4.省、市、县级中心医院主体建筑;大中城市广播电视中心主体工程及广播电视发射塔;大中城市大型供水、供气的主体工程。
  5.80米以上高层建筑;大型影剧院、大会堂、体育馆以及单体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6.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和地震动参数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内的新建大中型工程;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城市、大型厂矿企业和新建开发区。
  (二)受地震破坏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它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它建设工程。
  第五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由地震主管部门依法核定。
  第六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作为项目可行性论证、工程设计和施工许可的必备内容。
  建设单位在委托建设工程设计前,向地震主管部门申请核定抗震设防要求,根据核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市、县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内容,并通知地震主管部门参加。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应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对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或未按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项目,不予通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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