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政〔2006〕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8月25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四月十八日
芜湖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安全,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
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前款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所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以地震观测资料和地震地质、地球物理等科研和技术工作为基础,对建设工程场地未来可能遭遇到的地震及其不同风险水平所取概率、强度的预测和地震事件对建设工程场地的影响程度及安全程度的评价。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发改、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地震主管部门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