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较多的,也可以依照章程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
会员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召开,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十六条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根据实际需要和章程,设立并产生会长、副会长、理事、理事会、监事、监事会和秘书长。
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依照章程和会员大会的决议履行职责。
监事、监事会监督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会长、秘书长、监事和财务人员不得从同一会员单位产生。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主要职责:
(一)提供技术、信息、政策、法律咨询和经营管理策划;
(二)举办经济技术培训;
(三)在遵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制定本协会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规范;
(四)组织农资和农产品购销;
(五)依法参与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可以依法申请注册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
第二十条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创办为会员服务的经济实体。
第二十一条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可以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服务和相关活动。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地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