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2号)
《湖南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促进办法》已经2007年3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周强
2007年4月20日
湖南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健康发展,规范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指由农民、农户、农业企业、农业服务组织或者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为种植、养殖、加工、销售、运输、储藏等农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县市区、乡镇、村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实行会员制。
第三条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遵循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民主办会。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正常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给予指导和扶持。
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协会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科协、供销等组织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对协会的发展给予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登记
第七条 成立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