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大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
(三)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定额、领导职数配备、人员结构等情况;
(四)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情况;
(五)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量控制情况;
(六)机构编制工作“三个一”规定(凡机构编制事项,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由党委、政府主管机构编制的领导一支笔审批,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一家行文)执行情况;
(七)机构编制规范化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
(八)机构编制与组织、人事、财政部门相互配套协调约束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九)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核、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十)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编外借用人员的情况;
(十一)机构编制违纪违规案件的查处情况;
(十二)各类事业单位执行《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情况;
(十三)各级各部门上报的机构编制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情况;
(十四)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及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三章 机构编制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实地调查、定期督查和不定期抽查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的,应当进行专项重点督查。
第九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的途径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投诉和举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条 实行机构编制政务公开制度。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管理政策、管理制度、工作原则和审批程序等,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职能设置、定编和人员定岗等情况,应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公开,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实行机构编制工作报告制度。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告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各级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告本部门、本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