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办发[2006]48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湖北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12月29日
湖北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督查机制,强化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
宪法和《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第三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有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实行本级自查和上级督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内部检查和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五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和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第六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范围是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和省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