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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枯水期环境监督管理严防发生水污染事故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枯水期环境监督管理严防发生水污染事故的通知
(川环发[2005]139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目前,全省各大江河湖库已陆续进入枯水期,由于水量偏少,水环境容量低,极易造成集中性水环境污染事故。为确保水环境安全,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水环境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将防止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作为当前各级环保部门重要工作予以重视,并加强组织领导,严防事故发生。

  二、增强对辖区内重点污染企业和排污单位的监控,特别是造纸、化工、印染、制革、酿造、制药等重污染行业和容易引发污染事故的企业,要继续进行重点监控,坚决遏制污染反弹,对环境违法行为必须加大监察和处罚力度;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岷江沱江流域工业污染源整治的通知》(川府发[2004]1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重点工业污染源综合治理的通知》(川府发[2005]9号)的精神,对仍超标排放的企业要停产治理或关闭。加强对已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管,确保正常运营、稳定达标排放。

  三、密切注视辖区内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加大对各主要入河湖排污口和控制断面的水质、水情监测力度,必要时加密监测频次。对本辖区水质水情和水环境污染事故隐患进行认真分析,制定水环境保护应急预案。已制定了水环境保护应急预案的流域、区域,应按预案规定适时采取必要的限产限排等措施。

  四、强化污染联防,主动加强与水利等部门及上下游有关部门的沟通,建立协调机制并认真贯彻落实,及时互通信息,防止因污水突然下泄造成污染事故。涉及供水安全的开闸泄流、水质突然恶化等重大事项,部门间及上下游之间要及时相互通报,涉及跨市(州)的向省环保局报告。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使用、经营、贮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认真检查,督促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排除污染事故隐患,严防突发性污染事故。

  六、及时做好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一旦发生污染事件,当地环保部门必须按照规定报告程序,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随时上报调查处理的进展情况。未按照上述要求上报和采取措施造成污染事故的,上级环保部门督促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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