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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依法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二)对扩建及技改项目,应补充对原有工程的环境风险评价,针对存在的环境风险,提出“以新带老”、整改、搬迁及关闭等改进完善措施。

  (三)环境风险评价结论要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主要依据之一。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受理;经论证,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或者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审批。

  (四)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的,不得进行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

  三、全面完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各市(州)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已批复的拟建、在建和建成投产的化工石化类建设项目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从政策、规划、环境风险因素等角度进行全面的环境风险排查,并按属地管理原则通知本辖区内的拟建、在建和建成投产的化工石化类建设项目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进行自查,排查和自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的,应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补做环境风险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

  (二)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应要求建设单位补充完善其内容,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

  (三)尚未完成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的,必须在验收材料中补充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并在验收中检查落实;已完成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但无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的,应补充制定并报原验收部门审核。

  (四)排查和自查工作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建设单位自查情况于2006年2月10日前书面报告所在辖区的市(州)环保局,各市(州)环保局于2006年2月20日前按附表格式(附电子文本)书面报四川省环保局,我局将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抽查。各市、州环保局应本着对人民、对环境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这次全面排查工作,书面告知本辖区的有关建设单位按《通知》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建设单位在自查中发现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委托环评机构补做环境风险评价,并按规定报审。

  四、大力开展环境风险后评价工作

  经过排查,发现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化工石化集中工业园区、基地和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应针对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开展环境风险后评价,并依据从源头防范的要求,制定、完善、落实环境风险评价管理的有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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