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依法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川环发[2006]1号)
各市(州)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就依法加强我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一)凡在以下区域进行开发建设,新布设化工石化集中工业园区、基地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建设项目的园区、基地,必须进行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包括:江河湖沿岸,特别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渔业水域、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附近区域;人口集中居住区域附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中确定的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及其附近。
(二)对在上述区域已经建成的化工石化集中工业园区、基地,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建设项目的园区、基地,必须结合开发建设规划的调整和后续开发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对上述园区、基地的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可行性与风险性论证。除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相关要求进行论证外,还应包括:环境容量分析、生态状况评价和环境安全分析;产业布局、产品结构、生产规模以及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因素及风险几率分析;环境风险防范及环境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综合方案。
(四)各级环保部门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及时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进行认真审查,并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有关方案、预案组织论证,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五)未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级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得受理上述园区、基地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严格各类项目环评审批
(一)新建化工石化类建设项目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必须增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进行环境风险评价。除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导则》等相关要求进行评价外,还应包括:分析建设项目产品、中间产品和原辅材料的规模及物理化学性质、毒理指标和危险性等;针对项目运行期间发生事故可能引起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或事故产生的新有毒有害物质,从水、气的环境安全防护等方面考虑并预测环境风险事故影响范围,评估事故对人身安全及环境的影响和损害;提出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减缓措施,特别要针对特征污染物提出有效的防止二次污染的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