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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区街道办事处建设的意见(试行)

  (四)社会经济管理。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街道办事处暂时保留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征税护税和工商管理的职能,负责自有国有资产的管理。街道办事处不承担经济指标的考核,不承担招商引资任务,不得下达自行收费任务,不得从事非社区服务性的经营创收。
  街道办事处要切实转变职能,按照行政管理职能与社区服务职能相分离的原则,以市场化为导向,积极鼓励培育各类组织、企业、个人开展经营性社区服务,推动社区服务业健康发展。
  (五)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街道办事处的规模和设置
  街道办事处的规模为管理常住人口5万人左右,随着城市的扩大逐步向管理常住人口10万人左右的规模过渡。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合并、撤销、更名及驻地迁移,由区政府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三、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机构及人员编制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街道办事处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核定要做到明确职能、定岗定编、控制人员、增加投入。
  (一)街道办事处可设置3个行政性综合办公室,承担社区建设、社区服务、城市管理、社会事务管理等工作。街道办事处事业机构除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予以保留外,其余的均予以撤销。
  (二)街道办事处行政人员编制根据管理常住人口的规模控制在8-15名(含党工委工作人员)。行政编制由区编委审核后报市编委审批,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区级财政全额保障。保留的行政事业编制人员3年内只出不进;今后凡新进人员均由市有关部门组织统一招考录用,其编制、工资由市、区严格把关、审核。
  (三)根据国发〔2006〕14号文件“整合政府各部门在城市基层的办事机构,积极推进‘一站式’服务”的精神,由区政府在各街道办事处设立面向社会的“一站式”服务窗口,即社区服务中心,同时悬挂党员服务中心牌子。
  四、街道办事处与有关方面的关系
  (一)街道办事处要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全面履行自身职能,但区政府不得给街道办事处下达招商引资任务,不得下达收费指标,不得把街道办事处税收和可用财力挂钩,不得对经济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二)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对街道办事处系业务指导关系,不得把部门自行办理的业务转嫁给街道办事处;确需街道办事处协助完成的,须经区政府审批同意。
  (三)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需在街道办事处设立派驻机构的,应经区政府批准。派驻机构同时接受派出机关和街道办事处的双重领导,并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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