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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第四十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沪)”加大写汉语拼音XK加10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沪)XK××-×××-×××××。其中,括号内的(沪)是本市简称,XK代表许可,前2位(××)代表行业编号,中间3位(×××)代表产品编号,后5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自00001开始依序编排,不重复使用。
  对因企业增项、迁址、名称变更、重新核查、期满换证、遗失补领等换(补)发的生产许可证,其编号保持不变。
  对撤销、撤回、吊销和注销的生产许可证,其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四十五条 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根据产品特点难以标注的裸装产品,可以不在产品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四十六条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在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企业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当交纳相关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生产许可证产品委托加工备案、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及生产许可证的撤销、撤回、吊销、注销等管理,依照《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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