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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未按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要求和方法及时限内开展检验工作;
  (二)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三)从事与其指定检验任务相关的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所检产品;
  (四)从事或者介绍企业进行生产许可的有偿咨询;
  (五)超标准收取检验费用;
  (六)违反规定强行要求企业送样检验;
  (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证书和标志

  第三十七条 市质量技监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证书式样见附件7-1、2),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式样、统一印制,套印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印章。
  第三十八条 生产许可证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应当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第三十九条 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实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后1个月内向市质量技监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见附件8)。
  第四十条 市质量技监局自收到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并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应当在市级主要报刊刊登遗失或者毁损声明后,向市质量技监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见附件9)。
  第四十二条 市质量技监局自收到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并做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4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附件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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