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实地核查实行观察员制度。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当派1名观察员参加实地核查。观察员一般由从事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
观察员的职责主要是:对审查组和被核查企业在核查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正常的核查工作;负责维护现场核查秩序,并在相应文书上签字;向市许可证办公室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对核查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专题报告;督促被核查企业按照审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开展整改,对企业整改情况负责监督回访。
第十九条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第二十条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第二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将检验结果及时报送市质量技监局和被检企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现场核查或产品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市质量技监局应当向企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市质量技监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第二十四条 市质量技监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60日期限内。符合发证条件的,市质量技监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及副本;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
第二十五条 市质量技监局应当将获证企业名录在其政府网站或市级主要报刊向社会公布。同时,相关产品的发证情况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按照
《实施办法》的规定,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全国有效。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市质量技监局提出换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