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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负责审查、考核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承担省级发证产品生产许可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三)公告由本市许可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单,并通报相关部门;
  (四)建立本市许可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档案;
  (五)负责本市发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组织产品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七)负责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的监督管理;
  (九)受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争议事宜。
  市质量技监局内设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许可证办公室),市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省级发证产品生产许可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在市质量技监局领导下参与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工作。

第三章 生产许可工作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 企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八条 企业生产省级发证的产品,应当向市质量技监局提出申请。企业可在市质量技监局领取或在其政府网站(www.shzj.gov.cn)下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1),申请时应当根据产品发证实施细则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同时附上申请书的电子版本。
  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省级发证产品目录的,企业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市质量技监局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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