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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质技监管[2007]251号)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检验机构,市质量技监稽查总队:
  《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21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的统一管理,明确各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规范有关发证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发证产品是指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第三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省级发证产品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负责省级发证产品生产许可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发证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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