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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除害药械采购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产品销售信息上网的主要内容
  除害药械销售单位,应将所售除害药械的商品名、药品通用名、生产单位、规格、价格等信息上网公开。
  3、产品销售信息上网的申请
  市爱卫会办公室委托市有害生物防治协会受理除害药械产品信息上网的申请。产品销售信息上网每年复审一次,期间销售单位的药械产品如有变更,应及时申请更新。
  4、销售单位申请产品信息上网所需材料
  (1)单位资质:《药(械)生产许可证》或《药(械)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理商授权证书(以上为复印件);
  (2)药品:农药登记证、生产批准证、药品使用说明书(以上为复印件);
  (3)器械:器械准产证、农机推广证、器械产品使用说明书(以上为复印件);
  (4)上海市除害药械产品销售信息上网申请表(见附件二)。
  三、除害药械采购单位的采购要求
  采购单位应在按本办法进行上网公开的除害药械产品范围内选购,同时参照由市爱卫会办公室印发的当年度“上海市卫生杀虫(鼠)剂用药推荐方案”,结合本地区虫害防治实际情况进行选购,采购时须综合考虑药械的质量、价格以及企业的服务和信誉等要素。
  四、除害药械采购信息公开的管理
  本办法由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为:
  1、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方针政策逐步完善本办法;
  2、检查采购单位购买除害药械的上网公开情况,视情况可查看采购单位的购货票据等;
  3、审核产品信息上网公开的企业及除害药械必备的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书),视情况可向销售单位索证、验证;
  4、监督除害药械购销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对违反本办法的当事方提出批评或处置意见。
  市爱卫会办公室委托市有害生物防治协会负责受理销售单位的产品信息上网登记申请等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市爱卫会办公室制定用药推荐方案,及对药械质量进行抽查。
  区县爱卫会办公室负责本辖区除害药械采购信息公开的管理工作。
  五、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理
  1、经有关部门查实除害药械采购单位有利用购买药械向销售单位收受、索取回扣或其他利益行为的,将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涉及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2、经有关部门查实除害药械销售单位有利用给予回扣或其他利益等手段促销行为的,将取消其上网公开资格,涉及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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