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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下发《城镇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项目》的通知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照市医保局《关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医保(2001)28号]文件执行。
  五、当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因审核需查询有关资料时,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出具有关记录或病情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病史。凡违反者,按照《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处罚。
  六、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机构实施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工作的监管,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使孕产妇享受到安全、有效、公平、价廉的孕产期保健服务。
  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险部门将不定期抽查有关医疗机构的实施情况,公布检查结果。
  原《关于实施城镇生育保险医疗保健服务的意见》(沪卫妇基〔2001〕26号)即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城镇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项目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七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城镇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项目

  一、早孕检查与建册
  血常规
  尿常规
  阴道分泌物检查
  梅毒筛查
  妇科检查        (免费)
  孕妇HIV筛查      (免费)
  发放孕产妇健康手册   (免费)
  孕期保健与遗传咨询   (免费)

  二、产前检查基本检查项目
  第一次初查:(16-18周)
  产科检查
  血型(ABO、Rh)检查
  血常规
  尿常规
  阴道分泌物检查
  肝、肾功能
  乙肝表面抗体和丙肝抗体
  心电图
  淋球菌培养
  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
  B超(黑白)
  产前诊断筛查
  胎心多普勒听诊
  第二次检查:(20-24周)
  产科检查
  尿常规
  B超(彩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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