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积极探索拓宽行政指导领域,发挥行政指导的积极作用。不断完善登记事务助导制、查处违法疏导制、规范经营劝导制和维权兴企引导制等四项行政指导机制的配套措施。围绕企业设立、成长、壮大的全过程,开展以投资创业指导、企业改制改组指导、品牌兴企指导等促成式行政指导;围绕企业守法规范经营,开展以采取建议、意见、提议、倡导、劝导、警示为主要方式的规制式行政指导;围绕和谐消费,引导企业建立化解消费纠纷机制,开展调停式行政指导。扎实落实行政指导的项目和措施,实施项目带动,破解执法瓶颈,促进工商机关监管执法效能与公共服务水平的全面提升。
21、进一步规范全市工商系统对企业进行一般性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减少对政府重点扶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台、港、澳在榕设立研发中心等企业的检查频率。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需要即时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的外,对企业进行一般性行政执法检查应事先向被检查企业出具《对企业进行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各级工商机关一般性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坚决纠正执法过程中侵犯经营者物权等私权的行为。
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2、加大对各种欺诈、仿冒行为的查处力度,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严厉查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商标侵权,不正当使用企业名称、商标,伪造或者冒用产地以及虚假广告等欺诈性、仿冒性不正当竞争行为。进一步加强与名优企业联手打假维权,主动联系名优企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被侵权的信息,指导企业做好市场调查,制定严密的联手打假行动方案,使打假维权工作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名优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23、加大整治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行业垄断行为工作力度,打破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重点整治滥用优势地位的限制竞争行为,垄断性协议行为,反竞争的兼并行为,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生产的产品或者只能接受本地企业、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采取专营、专卖、审批、许可等手段实行歧视性待遇,限制外地商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以及联合限价、划分市场等协议限制竞争行为。
24、加大合同监管执法力度。认真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合同监管职能,积极介入对房地产及房产中介、电信、供水、供电等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监管,通过媒体积极开展对“霸王合同”或“霸王条款”的点评。依法查处利用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扶持弱势群体,推进公平正义。
25、做好流通环节商品尤其是关系民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坚持“以退市规制准入,以执法规导守法”的理念,致力创新监管方式,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效能。针对流通环节食品的不同来源渠道和不同经营方式的特点,进行分类监管,通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一条街、诚信市场、共建规范市场等一系列活动,强化对源头性批发市场、超市和集贸市场、零售网点的监管,适时在食品批发市场、大中型超市的宣传栏、公示栏或新闻媒体发布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贯彻执行好肉品等市场准入制度,筑牢城区食品安全三道防线。在食品安全较薄弱的城乡结合部和农村等地区,落实专项治理与督促自律相结合,市场巡查与源头指导相结合,食品包装标识监管与完善检测体系相结合,提高自身素质与健全监督网络相结合,加大对农村市场风险食品和重点食品的巡查监管力度,重点整治农村城镇、乡村举办的各类或各种名义的食品交易会和庙会,切实把好农村食品的“食品准入关”和“退市关”,推动名优食品进乡村,引导生鲜超市进县城、进乡镇,扩大农村食品市场的优化比例,优化农村食品市场的购物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