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积极引导台商注册商标,加强对台商商标权益的保护。将台商企业作为常年商标服务联系点,由辖区工商所指定专人负责,增进他们对大陆商标法律事务的了解,指导台商企业无标创标、有标创牌。严厉打击、及时查处侵犯台商商标专用权行为。
12、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力度。加强与法院、公安、海关等部门协作,建立健全跨部门商标联合保护工作机制,加强与重点企业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联手打假机制。突出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涉外商标、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重点保护;突出对定牌加工、商标印制、商品批发零售市场、专营专卖、展销会等环节的重点整顿;突出对鞋服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重点打击。
三、支持台商投资落地,推动榕台经贸交流合作
13、积极鼓励支持台湾投资者在榕投资兴业和申办个体工商户。支持台资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与技术成果转化,允许台商以其在大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利润作为已有企业增资和投资新企业的出资;积极推介股权转让、收购兼并、产权置换等多种利用台资方式,支持台资以收购、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支持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窗口均开辟“绿色通道”,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帮助解决登记过程中的实际困难。鼓励台商投资服务贸易领域,除国家特许经营外,允许台湾居民来榕经营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美容保健服务、洗染、摄影及扩印服务,汽车、摩托车维修保养、家用电器修理及其他日用品修理,货物、技术进出口等业务。参照“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做法,促进台商投资稳定着陆、健康发展。
14、拓展榕台农业科技合作交流。对在“海峡两岸(福州)农业合作试验区”和有关农业科技园区、“台湾农民创业园”、水产品加工园等落户以及技术先进、具有一定规模的台资农业企业的农业科技项目,给予优先扶持。台湾农民和台商不以有限公司形式投资开发种养业的,允许其直接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积极对接地方政府,构建榕台农产品交流合作平台。通过各种渠道,支持多领域、多层次、多方位地开展榕台农产品交流合作,全面推进榕台农产品交流合作的协同发展。采取提前介入、先期服务、政策引导等措施,主动融入市政府在“十一五”期间,建设福建省海峡农产品物流中心、福州农副产品批发物流中心、海峡西岸水产物流中心等主要农产品交易中心,为促进海峡两岸农业生产与流通和方便城市居民消费服务。
15、加强对台湾水果等农产品的保护。(1)继续做好大中型超市、商场、商品批发市场“进场商品商标备案制度”,并将备案范围扩大到台湾农产品商标,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农产品不得以“台湾农产品”的名义入场,已经入场的一律下架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2)落实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责任,建立市场内台湾水果经营者自律小组,发挥行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作用。建立索证准入、标识鉴别、流向追踪等规范经营制度。建立台湾水果品牌数据库,为保护台湾水果知识产权提供数据参考。(3)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完善经销台湾水果等农产品批发市场12315服务点建设,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对“台湾产地水果”和“台湾品种水果”的鉴别能力,及时按规定接受处理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及时查处虚假标识产地、虚假广告宣传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彻底清查市场上的假冒台湾水果,规范台湾水果市场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