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支持海西建设意见服务省会中心城市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榕政办[2007]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工商局制定的《关于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支持海西建设意见,服务省会中心城市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主动对接,积极协作,落实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市工商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福州市工商局关于落实国家工商总局
支持海西建设意见 服务省会中心城市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二00七年五月)
2006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总局印发了《
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为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发挥作用提供了有利的契机,创造了良好的平台。为全面贯彻落实
《意见》精神,积极助推海峡西岸省会中心城市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若干措施如下:
一、优化注册登记服务,营造便捷高效的准入环境
1、优化便捷准入服务,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大力度推进网上登记和网上年检工作,提高外网初审、内网核准对接效率,不断完善网上登记,有效提高网上年检率。按照“企业登记注册达标窗口”创建标准整合全系统登记大厅职能。推进“一局多点、就近受理、远程核准”外资企业登记模式改革,培育具备条件的县(市)工商局参与试点工作。
2、放宽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授权条件。加快推进县(市)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授权工作,积极争取国家总局授予福清、长乐、闽侯、连江等经济总量和外资规模较好的辖区工商局独立行使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权。
3、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对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供即时办结的高效率名称预先核准服务。对凡经国家总局授权获得外资企业登记权的县(市)工商局,开放冠“福州”区划的预审名称登记权。
4、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凡母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控股子公司3个,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4000万元的,允许依法申请设立企业集团。对符合区域布局、能发挥产业优势、具有一定规模和发展前景且是农业产业的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企业的农业龙头企业和集团母公司,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500万元人民币,控股子公司3个,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申请设立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