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制度的意见》(琼府办〔2007〕3号)的要求,各市、县于2007年6月底前出台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并报省建设厅、省民政厅备案。
(二)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近两年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和规划,确定住房保障水平和廉租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落实以财政预算为主、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为辅,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的机制。确保5%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补充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并加强管理,不挪做他用。
(四)因地制宜地采取租赁廉租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等多种形式,稳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到2010年底前,即“十一五”期末,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实现应保尽保。确需新建廉租住房的,要在2007年底前开工建设。
(五)廉租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县房产管理局(所)负责。房产管理局(所)要设置相应的部门,明确其职责,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要严格按要求建立廉租住房管理的审核、告知、公示、年度复核制度,统计报表制度,档案制度等。
三、责任追究
建立和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考核由省建设厅具体组织实施。达到责任目标的由省政府给予通报表扬,达不到责任目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若廉租住房工作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第一责任人必须向省政府书面检讨,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2
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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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分 项 │ 序号 │ 考 核 内 容 │ 考核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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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建设 │ 建立制度 │ 1 │地级以上城市所辖│ 8 │
│ │ │ │县(市)建立廉租│ │
│ │ │ │住房制度的比例达│ │
│ │ │ │到100%计8分,80│ │
│ │ │ │%以上(含)计5 │ │
│ │ │ │分,60%以上(含│ │
│ │ │ │)计3分,60%以 │ │
│ │ │ │下不计分;县(市│ │
│ │ │ │)建立廉租住房制│ │
│ │ │ │度的计8分 │ │
│ ├────────┼────────┼────────┼────────┤
│ │ 实施保障 │ 2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 8 │
│ │ │ │庭享受住房保障的│ │
│ │ │ │比例达到95%以上 │ │
│ │ │ │(含)计8分,达 │ │
│ │ │ │到80%以上(含) │ │
│ │ │ │计6分,达到60%以│ │
│ │ │ │上(含)计4分,6│ │
│ │ │ │0%以下不计分 │ │
│ ├────────┼────────┼────────┼────────┤
│ │制定中长期规划及│ 3 │制定了廉租住房制│ 5 │
│ │ 年度计划 │ │度建设的中长期规│ │
│ │ │ │划 │ │
│ │ ├────────┼────────┼────────┤
│ │ │ 4 │制定了廉租住房制│ 5 │
│ │ │ │度建设年度计划 │ │
│ ├────────┼────────┼────────┼────────┤
│ │资金来源及资金管│ 5 │建立了以财政预算│ 8 │
│ │ 理 │ │安排为主稳定规范│ │
│ │ │ │的资金筹措和管理│ │
│ │ │ │制度 │ │
│ │ ├────────┼────────┼────────┤
│ │ │ 6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 3 │
│ │ │ │专户管理,专款专│ │
│ │ │ │用,未发现挪用现│ │
│ │ │ │象 │ │
│ ├────────┼────────┼────────┼────────┤
│ │ 相关配套措施 │ 7 │建立健全目标考核│ 5 │
│ │ │ │、业务培训、办事│ │
│ │ │ │公开、限时办理、│ │
│ │ │ │统计报表、档案管│ │
│ │ │ │理、监督检查、责│ │
│ │ │ │任追究等各项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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