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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通知


  (三)建立健全目标考核、业务培训、办事公开、限时办理、统计报表、档案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各项相关配套措施并严格执行。

  (四)各市、县房产管理局(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进行年度复核和定期检查,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及时进行调整;对不如实申报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五)年度《责任书》确定的其它要求。

  五、考核方法和程序

  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责任目标考核采取自查、核查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程序为: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当年11月30日前,向省政府报告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每年12月,由省建设厅会同省民政厅等部门,对各市、县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省政府。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省政府对各市、县廉租住房建设制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市、县,责令整改。

  附件:1.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2007年度)

  2.城镇廉租住房规范化管理考核表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1
海南省人民政府
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2007年度)

  海南省人民政府负责人: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为建立和完善我省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切实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维护社会稳定,更好地完成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目标,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要求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制度的意见》(琼府办〔2007〕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目标责任书。

  一、目标责任人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市、县长为建立和实施廉租住房制度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市、县长为第二责任人,房产管理局(所)负责人为第三责任人。

  二、责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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