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2007]4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健全和完善我省城镇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意见》(琼府办〔2007〕3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责任
各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负有保障责任,要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制定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机制,市、县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
每年年初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人与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定《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责任书》由省建设厅根据每年度的工作安排和各市、县的实际情况制定。
三、目标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
由省建设厅会同省民政厅等部门按照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建住房〔2006〕204号)中《城镇廉租住房规范化管理考核表》确定的项目和评分标准进行考核。
四、考核原则和考核内容
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7年起,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明确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目标和规划,确定本年度住房保障水平和廉租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
(二)严格落实以财政预算为主、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为辅,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的机制。确保5%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补充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廉租住房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廉租住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