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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四、加强对重点资源规划建设的监管

  各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规划管理的决定》,突出抓好对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规划的实施和监管。风景名胜区、海岸线等都是不可再生的重要资源,各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不得擅自改变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功能布局,海岸线规划建设应体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效益,滨海一线用地原则上要作为旅游设施和公共设施进行开发,严格控制住宅项目挤占滨海一线用地。

  五、注重塑造城镇建设风貌和文化特色

  我省城乡规划要突出保护和体现海南特殊的自然风貌和民族文化特点,努力塑造富有热带滨海特色和民族、文化特色的城镇风貌,提升城市综合品位。城市设计是塑造城镇独特风貌景观的重要手段,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城市设计工作,规范城市设计编制和实施管理,海口、三亚等重点旅游城市要抓紧制定城市设计导则,认真开展城市重要地段、景观节点的城市设计编制工作,彰显城市个性、特色;要加强乡镇和农村村落风貌保护,建设一批具有热带滨海观光、民俗风情浓郁、开放时尚的特色小城镇。

  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各市、县政府和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把生态优先的原则贯穿于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全过程,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沙滩、海域、自然山体和水系、湿地等生态敏感区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在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中,要依据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控制开挖自然山体、水系、破坏植被等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严格执行红线(道路控制线)、绿线(绿地山体控制线)、紫线(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控制线)、蓝线(水系湖泊控制线)、黄线(基础设施控制线)管理规定。要突出抓好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重大环保设施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工作,大力推进各项环保设施的规划建设。

  七、加强城乡规划对住房建设的指导和调控

  各市、县政府要以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为依据,抓紧落实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并将住房建设规划纳入城乡规划进行统一管理,确保住房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要加强对住房建设规划确定的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监管,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实施规划建设,防止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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