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2007]3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积极实施城镇化战略,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城乡规划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基本形成了符合海南省情的城乡规划编制、管理、法规体系,为推动城乡建设、提高建设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省经济实现了从恢复性增长向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转变,发展加速的势头日趋明显,城乡建设面临着新一轮投资开发热潮。与此同时,擅自调整规划、违反法律法规、违反规划要求审批建设项目等问题时有出现。为更好地发挥城乡规划对经济社会和城乡建设的指导和调控作用,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导和审批具体项目建设的法定规划依据,各市、县政府要以总体规划为依据,大力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进度,并于200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近期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逐步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到总体规划确定的全部建设用地范围。凡未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的地段,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得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二、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各市、县政府及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规划管理职能,严格执行“一书两证”规划许可制度,禁止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形式取代法定规划许可和规划管理职能。要严格按照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不得突破规划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禁止出让、挤占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和各类防护绿地。近段时间,个别市、县以收取土地增容费为目的,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擅自提高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这将对城市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应尽快予以纠正。
三、严格城乡规划调整程序
城乡规划一经依法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改变。确需调整城乡规划的,必须严格按照《海南省城市规划工作行政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中,对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的,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专家论证,并将论证结果进行公示,提出专题报告,经规划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调整。调整后的规划成果必须按法定程序重新审批。未经批准,擅自组织调整规划的,要依法追究组织单位和编制单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