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7年5月25日前,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海口、儋州、文昌、东方、万宁、屯昌、陵水、乐东等8个市县种子公司按有关规定经机构编制部门批转为企业单位。
(二)2007年6月底前,各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国有种子公司整体移交给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三)各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组织种子企业制订企业改制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改制过程中要加强企业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妥善做好改制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
(四)职工安置资金筹措和企业经营亏损处理。按照《海南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等问题的意见》等规定执行,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各市县领导小组应对改制、关闭企业的亏损进行清理,分析原因,属经营性亏损的由企业负责,属政策性亏损的银行债务,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创新机制,做大做强我省种子产业。支持龙头种子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重组国有种子企业,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种子企业改革,充分利用我省优越的种业资源优势,做大做强我省种子产业。
(六)自2007年7月1日起,未与农业管理部门分开的国有种子企业,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省农业厅不再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与改革、农业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四、完善种子管理体系
(一)健全种子管理机构。2007年6月底前,尚未设立种子管理机构的市县,要在不增加编制的情况下,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内设立种子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种子管理人员,依法履行种子质量检验、监督、品种管理、种子执法等职责;已经设立种子管理机构的市县,要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明确种子管理机构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种子管理机构的经费支出。
(二)加强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建设。省有关部门要搞好全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建设规划和布局,建立健全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不断完善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各市县人民政府也应加强对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室的投资建设。